刘某某袭警罪案
基本案情:刘某某因与重庆市某小区物业产生纠纷,将A小区出入口车行道封堵,在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不听劝阻并辱骂民警,民警口头传唤刘某某时,刘某某用手不停打民警的手,造成民警右腕局部青紫肿胀,后又用双脚踢辅警的腹部,并用嘴咬了辅警左侧腰部,造成辅警轻微伤的后果,重庆市xx区公安局决定对刘某某以涉嫌袭警罪立案侦查,并执行拘留。
我所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了解。承办律师考虑到本案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受援人自愿认罪认罚,及时检察院商议向检察院递交了辩护意见,检察院听取律师意见后,作出了不予逮捕决定书。当事人刘某某在被拘留12天之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一周内完成了移送起诉、开庭审理、判决。
承办律师在与检察院沟通过程中,提出尽管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袭警罪,但其同时还具有诸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且其人身危险性已降至最低,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最终,检察院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全部辩护意见,对当事人刘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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