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某公司与某银行重庆分行执行异议之诉二审
基本案情:重庆某有限公司(甲方)、某银行重庆分行(乙方)、某公司(丙方)三方签订《协议》约定,丙方应当在乙方开立基本账户,用于日常资金往来结算。开立保证金账户用于存入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时所需保证金;存入本协议所涉及的回款等。某公司(甲方)与某银行重庆分行(乙方)签订《协议》。某法院冻结案涉两个账户后,某银行重庆分行即提起执行异议申请,在案件审理及两次听证中,某银行重庆分行提供了两份内容不同的同一编号的《合同》,第十四条对回款账户的约定一份是空白,一份有手写内容。某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撤销对某公司开立的首次保证金账户并驳回某银行重庆分行要求撤销回款保证金账户的异议申请。涉案《协议》约定在授信有效期内,某公司依据协议约定的操作模式将未结清银行承兑汇票对应的销售款全部进入在某银行重庆分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后可滚动使用授信限额。某银行重庆分行提交涉案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账户未作保证金用途外的一般结算业务使用。后因案涉账户被执行发生纠纷,历经一审、二审。
我所接受某银行重庆分行委托,担任诉讼阶段代理人,利用大数据整理、分析技术结合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从质押物“特定化”的角度入手,将法律观点和案件情况向法庭作出阐释和说明,最终得到法庭支持,判决不得执行案涉账户内的资金,委托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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