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某公司与某银行重庆分行第三人撤销权纠纷
基本案情:西安某公司根据西安市某公证处作出的执行证书于2018年8月10日向西安市某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告某公司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其后,某银行重庆分依据某民事判决书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主张对某公司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法院判决,某银行重庆分行对某公司的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享有质权,西安某公司对账户内的款项不得执行。某公司认为民事判决书在审理中程序错误,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首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作为和此案判决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应当被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该案诉讼活动;其次,判决书在事实认定部分具备特定化等关键事实调查认定;最后、第三项判决内容错误,未对被告享有的质权是否有效成立、案涉账户资金进入、支出是否应当予以撤销,判决第三项依据的主要证据是被告事后添加伪造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遂提起诉讼。
我所接受某银行重庆分行委托,担任诉讼阶段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某公司并非案件当事人,亦非该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1、原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案,某公司对该案没有任何请求权,故缺乏诉权基础;2、某银行重庆分行对案涉账户享有质权,应优先于某公司的普通债权,故原案的处理结果不会对某公司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某银行重庆分行对案涉账户享有质权和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已经经过两审法院受理并解决,应当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代理意见获得了法院的采纳和支持,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西安某公司诉请。后西安某公司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